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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信用卡信息罪被改判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 從三至四年刑期改為8個月

律師文集 閲讀(2.04W)

小帥辯護詞

收買信用卡信息罪被改判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從三至四年刑期改為8個月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

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接受小帥家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涉收買信用卡信息罪一案的辯護律師。本辯護人會見小帥並查閲本案卷宗後,結合今天的庭審,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有異議,辯護人認為,從本案的客觀事實來看,本案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現發表獨立的辯護意見如下:

一、從立法目的來看兩罪的區別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

該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該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同時新增的罪名還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這些具體的犯罪行為都屬於偽造信用卡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從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刑法中規定的章節以及法條內容來看,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遏制偽造信用卡的犯罪行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被用於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的關鍵環節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條中寫入髮卡行代碼、持卡人姓名、賬號、密碼等加密電子數據。沒有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無法使用,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用他人信息偽造信用卡使用,會對被害人造成資金損失,也對銀行自己監管造成威脅。設立該罪,實質是阻斷偽造信用卡的信息資料來源,以維護金融秩序。而本案中,小帥收買的不是信用卡,而是銀行卡,這種銀行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如果持卡人自願交付銀行卡並不在裏面存有資金,不會對持卡人本人造成資金損失。而且小帥收買銀行卡的目的並非為了給其他人或者其自己偽造信用卡從而擾亂或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應按照該罪名定罪處罰。

(二)幫信罪的立法目的

該罪名規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該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的,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從幫信罪在刑法中的章節及法條內容來看,幫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對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單獨定罪,剪除信息網絡犯罪的各類幫助行為,以遏制信息網絡犯罪。本案中小帥在收買其他人銀行卡的過程中,雖然不知道上線具體會用信用卡從事哪類網絡犯罪行為,但是其知道王某是用於微商,微商如果從事犯罪,一定是網絡犯罪活動,因此本案中,小帥給王某提供銀行卡的行為,屬於給王某可能從事的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行為,按照幫信罪定罪處罰更為準確。

二、兩罪在保護公民信息方面有明顯區別,小帥的犯罪行為並未侵害持卡人的銀行卡信息

從幫信罪與收買信用卡信息罪兩個罪名對公民信息的保護來看,幫信罪並不涉及公民銀行卡信息的保護,而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更側重於保護的是公民的信用卡信息。

從本案客觀事實來看,本案中小帥在收買銀行卡的過程中,確實包含了持卡人本人的部分銀行卡信息,也就是持卡人的手機號及銀行卡密碼。這些信息確實是銀行卡信息的一部分。但是,本案定性的關鍵在於,小帥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侵害到了持卡人的銀行卡信息。辯護人認為,這個問題不應被推定,更不應主觀臆斷,而應遵循客觀事實。從本案客觀事實上可知,持卡人的銀行卡信息不是被侵害的對象,因為持卡人是自願交付自己的這些銀行卡信息的。

三、持卡人是否自願交付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是區分兩個罪名的關鍵所在

辯護人認為,區分幫信罪與收買信用卡信息罪的關鍵在於這個信息的取得和流轉,是否為持卡人本人的意願。如果這些信息流轉是持卡人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這些信息就是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應該保護的對象。但是如果這些信息是持卡人本人自願主動願意流轉給他人的,那這些信息就沒有被侵犯,就不應該適用收買信用卡信息罪來定性。

典型的收買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行為是從銀行工作人員處收買其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的公民信用卡信息或者是收買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在自動取款機中複製他人信用卡信息。這些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以後,可以製作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販賣,也就是説這些信用卡信息被泄露不是公民本人的意願。

而本案中小帥取得持卡人的銀行卡及附隨的銀行卡信息完全是持卡人自願的,他們為了獲得部分金錢的盈利或者出於朋友關係而自願將自己的銀行卡以及相關信息出賣給小帥,在出賣後他們放任自己的銀行卡及信息被他人使用並自願接受這種結果,這顯然沒有侵害到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四、小帥的行為不會給出賣銀行卡的人造成資金安全上的危害,因此應構成幫信罪,而非收買信用卡信息罪。

結合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小帥收買的是出售人本人申領的真實的銀行卡及其有關信息資料,但出售銀行卡的出售者本人是主動自願處分了自己的銀行卡及其信息資料,出售者在這些銀行卡賬户裏沒有存入資金,也不可能存入資金,因為無論是小帥還是賣卡的人,都能夠意識到別人購買這些銀行卡是有可能用這些卡來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由此可見,作為購買者的小帥及其上線購買這些銀行卡,均不會侵犯出售者在該銀行卡資金賬户裏的資金安全。小帥與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二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可以看出,王某從小帥處購買銀行卡是為了從事網絡經營活動。小帥主觀上並不知道王某的網絡經營是否違法,但是即便王某是從事違法的網絡犯罪活動,小帥也依然把銀行卡賣給他了。從小帥的這種主觀認識上來看,他的主觀目的恰恰符合幫信罪的主觀要件,即為網絡信息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結算服務。因此小帥的行為構成收買並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夠準確,應認定為幫信罪。

五、從危害後果來看,本案小帥賣給王某的卡,均沒有綁定U盾,這種銀行卡的交易,不容易被電信詐騙分子所用

公安機關在2021年4月14日出具情況説明,證明本案涉案的銀行卡並無涉嫌電信詐騙登記。另外,本案小帥賣給王某的銀行卡,僅僅是有銀行卡跟密碼,根據王某的供述,有十張左右是綁定了手機號,這些銀行卡並沒有綁定U盾。根據實踐,這類沒有綁定U 盾的銀行卡一般不會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所用。電信詐騙分子用的銀行卡大都是綁定U盾的銀行卡,這樣方便他們網上操作第一時間轉移贓款,而本案中小帥賣給王某的銀行卡均沒有綁定U盾。這恰恰説明,小帥的犯罪行為,不具有侵害銀行卡持有人銀行卡信息的危害性。因此,辯護人認為,從小帥行為產生的危害性來看,不應按照收買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否則不符合刑法中“刑罰相適應”的刑事處罰原則。

辯護人認為,兩個罪名相比較而言,明顯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比幫信罪刑罰更重,這是因為,收買信用卡信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幫信罪更大。也就是説,在持卡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信用卡信息被流轉的危害性當然大於信用卡信息是持卡人自願流轉的危害性。然而本案屬於後者,遂定性為幫信罪更為準確,這樣更符合刑罰相適應原則。

六、2021年6月22日兩高一部發布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意見二》又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解決了非法交易兩卡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同時也明確了行為定性問題,即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等支付結算幫助,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的及時出台,為本案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據,懇請貴院能夠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小帥的犯罪行為定罪處罰。

七、建議對小帥以幫信罪判處8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所述,辯護人認為小帥的行為定性為幫信罪更為準確,該罪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小帥還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一)小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到案後小帥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以及今天庭審階段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小帥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

小帥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主觀惡性比較小。本次犯罪小帥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交友不慎所至,他也是被朋友利用成了犯罪工具,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偶然性。這類初犯、偶犯的改造空間比較大,懇請法院考慮以上情況對其從輕處罰。

(三)本次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本案公訴機關指控小帥購買銀行卡十幾張而已,數量較少,其中有八張並未提供給他人使用,沒有流入社會,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犯罪情節較輕。

(四)小帥認罪認罰,真誠悔罪

雖然辯護人發表了獨立於被告人本人的辯護意見,但是這不影響小帥本人的認罪態度,小帥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到今天庭審階段都是認罪認罰的,他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無法做出案件定性的準確判斷,是完全符合常理的。認罪認罰制度主要要考察的是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這個認罪態度並不排斥對罪名的辯解。因此,無論法院按照什麼罪名定性小帥的犯罪行為,均應考慮其從偵查階段開始認罪認罰的態度對其從輕處罰。

(五)小帥願意積極繳納罰金

當庭辯護人詢問小帥,其明確表示願意積極繳納罰金。本案中小帥沒有較大盈利,小帥本人一直多病,羈押期間因為醫療條件有限對其病情發展極為不利。懇請法院判處罰金刑時能夠從輕判處。

(六)小帥賣出的銀行卡並未被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所用,犯罪情節較輕

公安機關在2021年4月14日出具情況説明,證明本案涉案的銀行卡並無涉嫌電信詐騙登記。另外,本案小帥賣給王某的銀行卡,僅僅是有銀行卡跟密碼,根據王某的供述,有十張左右是綁定了手機號,這些銀行卡並沒有綁定U盾。根據實踐,這類沒有綁定U 盾的銀行卡一般不會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所用。電信詐騙分子用的銀行卡大都是綁定U盾的銀行卡,這樣方便他們網上操作第一時間轉移贓款,而本案中小帥賣給王某的銀行卡均沒有綁定U盾。所以,本案,從損害後果來看,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遂懇請法院對小帥從輕處罰。

結合以上幾點小帥具有的量刑情節,辯護人懇請法院對其判處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民法

                                辯護人: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

孫歡歡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