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達到了數量較大的犯罪行為。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4、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做無罪辯護?
1、無罪辨點一:行為人對他人讓其簽收的快遞裏藏有毒品並不明知,有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行為人只有幫助他人簽收快遞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參考案例:佳檢訴刑不訴〔2019〕2號
2、無罪辨點二:購買毒品及毒資支付等情況未查明,證據之間相互矛盾。此外所查獲的毒品來源存疑,查獲經過不具有合法性與排他性。
參考案例:南順檢刑檢刑不訴〔2018〕9號
3、無罪辨點三: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毒品之故意存在疑點,經二次補偵,仍無法證明行為人對持有物品屬於毒品是明知。因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案例:長檢刑刑不訴〔2019〕3號
4、無罪辨點四:現有證據仍然無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持有的物品為甲基苯丙胺片劑。
參考案例:貢檢公訴刑不訴〔2019〕4號
5、無罪辨點五: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實行為人駕駛汽車送他人回家,但無法證實行為人明知他人攜帶毒品而提供幫助。
參考案例:寧檢公訴刑不訴〔2019〕31號
6、無罪辨點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對其暫住地內起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明知而持有。
參考案例:京昌檢公訴刑不訴〔2018〕141號
7、無罪案例七: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包裹內是毒品而代他人收取快遞。
參考案例:陽城檢刑刑不訴〔20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