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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辦案例:沈某某酒後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 | 後獲緩刑

律師隨筆 閲讀(2.17W)

【承辦律師】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總部(合肥)高級合夥人

親辦案例:沈某某酒後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後獲緩刑

【罪名】危險駕駛罪

【審判機關】安徽省某人民法

【被告人】沈某某

【事實與情況】2019年4月,沈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與被害人杜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鑑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1mg/100mL。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件審理、辯護經過】徐權峯律師在案發後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為其辯護。經過多次會見、反覆閲卷,認為被告人沈某某危險駕駛主觀惡性較小,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這是第一;第二,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歸案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法庭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法院採納了徐權峯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以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沈某某表示不上訴,結案後徐權峯律師獲得當事人和辦案機關的一致好評!

【結果】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沈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3〕15號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