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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成為一個有礦的人!

律師隨筆 閲讀(2.58W)

導讀:我們常用“家裏有礦”來調侃某人家裏十分有錢,花錢大手大腳,或吐槽某樣東西貴得離譜。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源自電視劇,後流傳於網絡的梗的背後,反映出的是礦產資源的價值寶貴,以及礦業權的取得不易。那麼,本文在明律師將簡要介紹一下,如何合法依規成為一個有礦的人。

教您如何成為一個有礦的人!

一、什麼是採礦權?

我國礦業權分為探礦權和採礦權。這兩種權利對應的是礦產資源開發的不同階段。簡單地説,探礦權是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採礦權則是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

探礦權人可以通過優先取得采礦權進行開採,轉讓探礦權,以及銷售勘查中回收的礦產品來獲得收益。採礦權人則可以直接銷售開採出的礦產品,公開發行股票等方式獲得收益。

所以,在人們的一般意識中,採礦權的價值要高於探礦權。但在經濟層面上,二者不一定有區別。

二、採礦權人應當是法人

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擁有采礦權。

但是,《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採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採礦權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資料中,包括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以及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

另外,《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則明確要求,採礦權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個體採礦的應依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儘管上述規定中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但在現實操作中,要想合法擁有一座礦,無論作為採礦權申請人還是採礦權轉讓合同受讓人,都需要註冊公司。

三、採礦權延續

我國《憲法》及《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各類礦產資源享有所有權,而採礦權屬於用益物權。採礦權人需要經由自然資源主管機關頒發採礦許可證這一行政許可行為,才能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

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採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四、採礦權轉讓須經行政審批

礦產資源是國家重要的戰略性資源,採礦權與國家安全、經濟主權、生態利益、資源保護等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所以礦產資源的開採主體需要具有一定的資質條件,並非所有市場主體都可以進行。

因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給採礦權轉讓設立了一個特別程序,即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須經審批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礦業權轉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僅以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未經批准的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狀態是合同成立尚未生效。在這種情形下,合同部分條款仍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採礦權合作合同也需要行政審批嗎?

最高法院認為,礦業權合作,也不是一概採取合作轉讓的方式,而是包括實體性合作和契約性合作兩種模式。前者需設立新的法人企業,並將礦業權轉移變更登記在新設立的法人企業名下,會涉及到礦業權轉讓的問題;後者則僅需通過協議,對合作各方權利義務進行安排,無需辦理礦業權主體變更登記手續,不存在礦業權轉讓的問題。如礦業權承包、合作未構成實質上的轉讓,則無需適用有關礦業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的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