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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關於交通事故中整容費用如何認定

法律論文 閲讀(1.31W)

20xx年x月xx日,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恩圖牌電動四輪車,沿xx街由東向西行駛至xx區xx鎮xx村x街處,遇位某(事故發生時,位某5歲,陳某對位某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由北向南奔跑過程中相撞,造成位某受傷。經xx市中心醫院診斷為頭面部多發擦傷伴額部軟組織缺損,由於xx市醫療水平有限,位某轉至xx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額部外傷清創術,術中進行皮膚外牽張後直接拉攏縫合傷口。經司法鑑定機構臨牀鑑定分析:見其面部遺留長142.5px條狀瘢痕及5.25平方釐米的色素異常,評定其面部瘢痕的傷殘程度為十級。結合此案例,筆者從四個方面分析關於交通事故中整容費用如何認定。

論關於交通事故中整容費用如何認定

問題一、適當的整容費包括哪些?

適當的整容費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後留有殘疾的,是否有必要進行後續治療。這個費用應從後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1、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有所減輕,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必要的、合理的。2、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沒有減輕甚至擴大,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不必要的、不合理的,應立即停止後續治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這是關於整容費賠償問題唯一的法律規定。結合實務與理論,關於主張合理的整容費賠償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未申請整容費鑑定的情況下,關於未發生的整容費用,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如直接主張整容費賠償,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該主張;

2、如申請整容費鑑定,其結果與診斷證明、病歷、出院證等證明相符時,法院一般會支持該主張;

3、如雖產生實際的整容費用,但該整容行為未達其目的,反而加深傷情。該整容費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三種情況應同時滿足適當性的界定:該整容費用應符合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費用的規定,排除權利人主觀上對於美的追求而進行整形修飾。且作出整容行為的機構應具有醫療資質,對於非醫療機構整容行為產生的費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問題二、本案中哪些後續治療屬於必然發生的費用,色素異常是否屬於適當的整容範圍內?

司法解釋第十九條還規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那麼本案中,位某發生交通事故後,僅進行了外傷清創及縫合,面部遺留較長的瘢痕及面積較大的色素異常,如此嚴重的面容損壞對於5歲兒童來説,傷害不言而喻。後續的整容費用屬於必然發生的費用,且在進行整容手術產生的維持和確保手術結果的醫療費也應認定為必然發生的費用。當然為達到恢復原狀而產生的整容費用,應不包含在適當的整容費用當中。

色素異常,前提必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異常。造成色素異常的情形不唯一,應結合主治醫生的意見,不排除兒童隨着生長的過程慢慢淡化直至消失的可能性。如成年之後仍未出現好轉,可就該部分主張整容費用的賠償。

問題三、河南省各級法院判例對於適當整容範圍如何定義?

目前河南各級法院並未對適當整容範圍進行統一的規定,個人認為上述情形可以涵蓋關於定義適當整容範圍的大致情況。但河南省各級法院是否依職權批准權利人對於整容費鑑定的申請,仍需通過實務實踐來得出結論。

問題四、未成年人涉及面部瘢痕的治療時機、鑑定時機、整容時機如何把握?

對於未成年人來説,把握治療時機是很重要的。一般情況下,治療時機還是要遵醫囑。對於鑑定時機,依據相關規定,某些法院如果能提前申請鑑定的儘量提前申請進行鑑定。

未成年人涉及面部瘢痕的治療在事故發生後即可開始進行,且面部瘢痕的鑑定並無明確的鑑定週期,治療終結即可申請鑑定。為了避免因個人身體成長原因導致鑑定結果達不到預期的情形出現,整容時機應參考主治醫生的建議再做決定為宜。結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魯民再248號》中載明: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位某受傷時年齡尚幼,其後續治療的時間跨度大、週期長,期間治療情況變數較多,認定其後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對於整容時機應結合醫囑和法院規定,作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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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部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