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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 2。買受人應如何履行標的物的檢驗義務

法律常識 閲讀(3.3W)

1、買受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1、買受人有哪些主要義務?2.買受人應如何履行標的物的檢驗義務?

  (1)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根據《民法典》第626條的規定,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第2項和第5項的規定。

  (2)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根據《民法典》第627條的規定,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根據《民法典》第628條的規定,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4)根據《民法典》第629條的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5)檢驗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20條的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2.買受人應如何履行標的物的檢驗義務?

  (1)根據《民法典》第620條的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2)根據《民法典》第621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該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3)根據《民法典》第622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4)根據《民法典》第62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根據《民法典》第624條的規定,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