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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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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工傷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概況:張某系陝西某建築勞務公司木工,2007年底工作期間手被鋸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食指創傷性指截斷等。單位支付了所有醫療費。張某於2008年2月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經過西安市勞動能力仲裁委員會鑑定為8級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後提出仲裁申請,經過西安市勞動能力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了工傷待遇,共計10萬餘元。裁決生效後,張某申請強制執行,經過聽證程序等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張某獲得了工傷待遇。


執行程序前,陝西某建築勞動公司一直躲避,直到執行程序中才露面。所以本律師在代理過程中遇到很多麻煩,但在本律師的努力下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工傷認定


案情回放: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張某的證據材料中勞動關係和工傷過程證據都不是很充足。但單位經電話傳喚拒不簽收舉證通知也不針對張某申請提出異議。經查單位辦公地屬於租賃,實際已經搬遷但未變更登記。所以也無法郵寄和直接送達。因此,工傷認定機構想以證據不足,無法送達舉證通知為由退回張某的申請。


(一)問題:1、無勞動合同,無明確的勞動關係證明,證據材料不充分,是否可以受理?


2、單位拒不簽收舉證通知,工傷認定機構無法送達舉證通知,怎麼辦?


(二)本律師處理意見:1、工傷認定職工提交證據材料,工傷認定機構只適合做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只要形式完備即應該受理。2、單位拒絕舉證,舉證通知無法正常送達,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公告送達等方式。


(三)工傷認定機構的最終做法:


1、未退回申請,經辦人同意報領導研究後,經與本律師協商,通過工傷發生地發包人轉送方式送達。工傷認定機構認為工傷認定程序法律並未規定公告送達,而且認定有60天期限限制,所以變通以轉送的方式送達。


2、工傷認定通知最終認定為工傷,理由為單位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


(四)本律師質疑及法律意見:


工傷職工單位故意不領取舉證通知,也並未給建設單位(發包人)工地負責人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工傷認定機構直接將舉證通知送達給工地負責人轉送工傷職工單位,程序是否合法?答:目前工傷認定程序中的送達方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工傷認定機構作為行政機構按照行政程序處理有關送達事宜雖然沒有明確依據,但也不能説是違法。建議有關立法部門完善送達程序,未有明確依據錢可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