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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修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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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修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修怎麼處理
【問題解析】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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