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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程序是:
一、準備好訴訟所必須的文書材料,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告知其進行答辯及舉證,舉證期滿或者答辯其滿後,承辦法官可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具體的開庭日期。
三、開庭審理,確認事實,依法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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