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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貸款詐騙是怎樣認定。

法律 閲讀(2.6W)
銀行卡貸款詐騙是怎樣認定。
銀行卡貸款詐騙是怎樣認定。
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實施貸款詐騙罪過程中分別又觸犯其他罪名,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如行為人採用偽造公文、證件、印章詐騙貸款,其行為又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論處,定貸款詐騙罪。如行為人在詐騙貸款的過程中,採用收買、行賄等手段騙取貸款,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應對詐騙貸款行為和行賄行為分別定罪,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四)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為貸款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一般是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沒有事前通謀,也就是沒有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單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雖然在客觀上致使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行為得逞,對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不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而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
如果詐騙貸款行為是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策劃下,與外部人員共同實施的,外部人員只起了輔助作用,則犯罪的性質就變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而不能認定為詐騙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