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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對公章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 圓形;
(二) 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 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四)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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