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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簽定過競業限制能做別人公司的顧問嗎

法律 閲讀(1.08W)
有簽定過競業限制能做別人公司的顧問嗎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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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定競業限制協議,但公司制度裏有,這樣的競業限制有效嗎?

如果勞動者不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不受競業限制。如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沒有每月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不受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