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進口車輛臨時牌照

法律 閲讀(2.92W)
進口車輛臨時牌照
進口車輛購置税的計算

進口車車輛購置税計算方法其實很簡單: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 關税 消費税,應納税額 = 計税價格×10%。國外的税收主要是購置、保有、使用三個環節。在汽車購置環節上所徵收的税款在整個比例中的税收所佔的份額很小,但是在使用環節上徵收的税款所佔比例卻很高,但是我國的情況與外國不同。


例:吳某進口一輛小轎車,到岸價格400000元,已知關税税率50%,消費税税率8%,吳某應納車輛購置税65217.39元。計算過程為:


(1)應納關税=關税價格×關税税率=400000×50%=200000元;


(2)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 關税 消費税=(到岸價格 關税)÷(1-消費税税率)=(400000 200000)÷(1-8%)=652173.91元


(3)應納税額=652173.91×10%=65217.39元


法律條文依據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第九條 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 關税 消費税


(三)納税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申報的計税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税價格為國家税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


(四)納税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主管税務機關參照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核定;


(五)國家税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税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


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匯票承兑是分為銀行匯兑成票以及商業行的匯兑成票,兩者的兑換現金是不一樣的,當然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具體的兑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