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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註冊商標的續展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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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註冊商標的續展期內
註冊商標在續展期內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與續展期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經註冊即可無限期地專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對註冊商標的有效保護期間。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在此期間內,商標權人享有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則商標權人可以請求給予法律保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説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即消滅,原商標權人無法再以其註冊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法律保護。但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權人享有續展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權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定的手續後,可以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得以繼續享有專用權,使該註冊商標繼續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為商標權人辦理註冊商標續展手續所規定的期間被稱作續展期,它包括兩部分:一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商標權人如果需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應當在這段時間內申請續展註冊;二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也即所謂的寬展期,商標權人如果未能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的,仍可以辦理續展手續。換句話説,註冊商標的續展期即商標權人申請延續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間,也就是申請繼續對其註冊商標進行法律保護的期間。續展申請經核准後,註冊商標從原有效期屆滿之下一日起繼續受法律保護;如果續展申請最終被駁回的,商標權自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消滅。於是,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至續展申請是否被核准之間會出現一特殊期間,在此期間內註冊商標專用權處於不確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