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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時效期間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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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時效期間如何確定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2、3款的規定確定,從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月的次日起計算一年。上述仲裁時效期間應按月計算,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對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差額不超過十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實際給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差額不超過十二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於補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實際用工之日至補籤前一日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寬限期的二倍工資差額,應予支持。對於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至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資差額,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