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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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