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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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