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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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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範圍
國家賠償案件程序

刑事國家賠償程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刑事賠償程序只有一種,即賠償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不服,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賠償複議的決定不服,在項羽平償義務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複議決定是最終決定,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陪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與其不做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