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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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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財產繼承權的具體表現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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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徵行為的具體表現

以租代徵的具體表現有: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會租用農户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