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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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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區分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區分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這種自然原因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為人對於由於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客觀上沒有因果關係,主觀上沒有罪過,不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
在區分重大責任事故與自然事故的時候,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考察:
(1)是否存在違章行為,自然事故的引起往往與違章行為無關。在沒有違章行為的情況下可以排除重大責任事故。
(2)是否存在着主觀過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們的主觀意志的,屬於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在司法實踐上,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並非都屬於重大責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情況,才能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