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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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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49條
刑事訴訟法解釋 155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