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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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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時間規定
合同撤銷權的時間規定
撤銷權行使的最長期間是5年,從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一旦超過5年,撤銷權消滅,該合同即不能撤銷了,無論撤銷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事由或者何時知道該撤銷事由。
撤銷權行使期間屬於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就是説該期間是固定的,不因其他任何原因或者事由而中斷或者中止。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受脅迫,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