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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所謂數量較大是指:
在林區盜伐林木材積2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到250株之間:
在非林區,盜伐林木材積1至2·5立方米或者幼樹50到125株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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