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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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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返還

合同是工作或者生活中經常需要用到的一種,大家一旦達成一致就可以進行簽訂合同。但是在很多時候我們簽訂的合同有屬於無效的情況,那麼在財產方面應該怎麼進行返還呢?這就是合同一方需要弄清楚的問題,下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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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如何返還財產,合同無效返還財產的訴訟時效

一、合同無效如何返還財產?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依無效合同履行而轉移財產的,其給付或受領行為都歸於無效,無效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時給付一方基於所有權依法享有主張受領方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後,返還房屋是應有之義,不必另外起訴,可申請執行。二、合同無效返還財產的訴訟時效一般而言,依知識產權的法律性和專有性等特性,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知識產權轉讓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轉讓方或許可方主張受讓方或被許可使用方返還其佔有的知識產權的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價金、票據權利的返還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應適用訴訟時效。在應予返還有體物原物而該有體物滅失或被消耗掉了,其原物所有權滅失,受領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應適用訴訟時效。因物上請求權比不當得利請求權對原所有人更為有利,多數學者認為返還有體物原物請求權在性質上屬物上請求權。那麼,物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從訴訟時效制度既要防止權利人睡眠,又要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及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力角度出發,筆者持德國民法的立法主張,即區分登記所有權與不登記所有權,在此基礎上規定訴訟時效適用與否的做法:在不登記所有權場合,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在登記所有權場合,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不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①在實行物權憑證制度的登記所有權場合,若令返還財產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確會出現下述不妥當的局面:登記所有權人雖有所有權之名(未註銷登記),卻無所有權之實(訴訟時效屆滿不能強制返還);佔有人雖有所有權之實,卻無所有權之名。於此情形下,不能不説這是一種“變態”的物權。②此種“變態”物權的存在有害交易安全。假若,登記所有權人就該登記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發生交易,是保護第三人的利益,還是保護佔有人的佔有?若以訴訟時效屆滿不能強制佔有人返還,則登記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至少會出現標的物交付不能的狀況,但“基於物權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有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護。”顯然,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應保護善意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如此,登記所有權不宜適用訴訟時效。③對返還財產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並不是對物權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縱容,取得時效的規定就足以起到督促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作用,即如果任由他人佔有其標的物,而不主動地行使其返還請求權,則佔有人在其佔有狀態符合法定的條件並持續到法律的期間,佔有人即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④在不登記所有權場合,因基於佔有的公信效力,即依物權變動的公示效力,凡佔有該財產的人即應推定為該動產的所有人,為維護交易安全及督促所有人及時行使權利,基於不登記所有權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