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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工傷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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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工傷條例實施辦法
《行政複議條例》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根據規定《行政複議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複議機關正確、及時審理複議案件,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複議機關是指受理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複議機構是複議機關依法設立,負責有關複議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 行政複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必須及時受理。 第四條 對在複議工作中秉公辦案,準確、及時完成複議任務以及進行有關理論研究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對旗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管轄。對於其中重大、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盟行政公署認為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受理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管轄。 第六條 對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由盟行政公署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其中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由盟行政公署管轄;法律規定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應當確立本機關的複議機構,複議機構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統稱“行政複議辦公室”。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凡有複議任務的,也應設立複議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複議人員,承擔本機關複議機構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