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濫用職權罪的特徵有什麼

法律 閲讀(2.75W)
濫用職權罪的特徵有什麼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濫用職權罪的特徵有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濫用職權罪的特徵有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是: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