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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終止又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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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終止又簽訂的合同
簽訂的合同未生效如何補救

可以重新填寫,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