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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轉院正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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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轉院正規流程
南通通州工傷轉院流程
根據南通市人社局《南通市工傷職工就診管理試行辦法》(通人社工〔2011〕20號)文件規定,工傷職工轉院應在首院、首科、首診基礎是依次逐級轉診、轉院。本市內轉院的,須經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署意見,並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報經市經辦機構同意後辦理轉院手續。轉往外地的,只能轉往當地三級以上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是本地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署意見,醫院的工傷保險醫療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參保單位憑“疾病診斷書”、“轉院證明”到市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南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南通市工傷職工就診管理試行辦法》通人社工〔2011〕20號第三條工傷職工因傷需要治療的,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治療工傷部位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否則不予支付。第四條工傷職工在住院就診,因病情需要轉診、轉院治療的,在“三首”制(即“首院、首科、首診”)的基礎上,按照依次、逐級的原則進行轉診、轉院。轉診、轉院時,原則上市內不得轉往非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市外不得轉往非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第五條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受傷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緊急搶救的,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週內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經急救傷情穩定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受傷職工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職工因公出差,在市外醫療機構緊急搶救的,所在單位應於一周內到市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登記手續。病情穩定後,應轉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長期派駐市外工作或長期居住市外的工傷職工,報經市經辦機構同意,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確定1—2家取得當地工傷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就醫,並向本人所在單位申報,由用人單位到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異地就醫審批手續。第六條因傷情需要或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在本市轉院治療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署意見,並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報經市經辦機構同意後辦理轉院手續。第七條工傷職工確需轉診到外地治療的,必須是外市三級以上(含三級)綜合醫院或上一級專科醫療機構,且為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由用人單位填寫《南通市工傷保險職工轉院申請表》,經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署意見,醫院的工傷保險醫療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參保單位憑“疾病診斷書”、“轉院證明”到市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