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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型詐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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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型詐騙如何認定
借貸型詐騙如何認定
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最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表現均為借貸到期不能還款,但到期不能還款的真實原因不同。概括講,前者為非法佔有,後者為因客觀事由無力償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型詐騙案件的借款人出具借條只是一個表面形式,是實現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手段。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因借款不能償還而發生的糾紛,是合同糾紛的一種。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借貸型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