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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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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民事訴訟
同一官司可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併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併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