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工傷己認定可以推翻嗎

法律 閲讀(3.16W)
工傷己認定可以推翻嗎
工傷己認定可以推翻嗎
推翻工傷認定的概率,主要在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依據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