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執行死刑方式

法律 閲讀(2.37W)
執行死刑方式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有哪些方式

由法院決定的。

犯人只能申請,至於決定權在法院。

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兩個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確宣佈放棄槍決的,這些中院不用罪犯選都是執行注射。

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

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

許多中院不願意執行注射的原因在於:執行成本大。執行一個注射死刑,必須具備專門的執行車或者專用刑場。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許多的中原都不願意出這筆冤枉債。

至於注射的針劑。死刑藥劑統一由最高法提供,執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員到北京領取死刑執行命令的同時領取注射藥劑。一份藥劑4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