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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養棄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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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養棄嬰
私自收養棄嬰
合法。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符合上述收養條件的,應當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即使是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也必須經民政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收養行為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收養法》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