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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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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條例全文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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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可以為人們年老時提供生活保障。眾所周知,養老保險分為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兩者的繳費人羣是不同的。前者是單位在職員工,後者是未有固定工作的普通居民。當然,退休後兩者所能領取的養老金也不同。今天,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關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列的相關知識。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以前的規定是,單位那20%裏面的一部分和個人的8%全部劃入個人賬户,現在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僅個人繳的那8%劃入個人賬户。


條件待遇


領取條件


1、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注:養老保險若出現繳費中斷現象,可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均可享受養老保險的相關待遇)


享受的待遇


A、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待遇。


C、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D 、死亡待遇:(1)喪葬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3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5000元);(2)一次性撫卹費: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的10個月計發(此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為本人工資的20個月);(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注:死亡待遇各省規定各不相同,詳細待遇情況請諮詢當地社保局為準)


計算方式這次計發辦法改革,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新人新制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於“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鈎。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以60歲退休、繳費35年為例,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其中基礎養老金35%,個人賬户養老金24.2%)。


中人逐步過渡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户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鑑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關鍵是解決好“中人”的過渡問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老辦法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金額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若已到退休年齡,而繳費年限還未到15年,可以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養老金會隨着當地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進行調整。以上就是365小編和大家分享的關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列的全部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