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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認定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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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認定存在問題
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主張這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依此文件,可以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二是建築行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屬於違法行為,此發包行為無效,而農民工實為施工單位利益而勞動,施工單位是實際利益獲得者,因此,應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