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審判監督程序
對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流程是:
1、遞交訴訟狀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
當事人陳述;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宣讀鑑定結論;
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