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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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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麼界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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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怎麼處罰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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