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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 | 破產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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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 破產重整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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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可以探視嗎


(一)判決生效後監獄會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在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就可以去探望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3、一般監獄每月的接見日期是提早規定的。新入監服刑人員到達監獄的日期,只要沒有錯過或非常接近接見日期,獄方會及時安排服刑人員以通信或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屬參加當月的接見活動。

4、 按照《監獄法》規定結合實際各監獄制定接見時間,在服刑人員收監後五日內監獄發送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有相關的規定內容。

(二)根據《監獄法》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三)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1、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四)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五)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