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哪些情形應該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法律 閲讀(2.27W)
哪些情形應該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哪些情形應該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