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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承諾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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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承諾格式
合同法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解釋的規制 《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也就是説,應當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 第二、對條款製作人作不利的解釋。此項解釋原則來源於羅馬法上“有疑義者就為表義者不利之解釋”原則,後來被法學界廣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條款優先於格式條款。如果在一個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即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所擬定的條款),並且兩種條款的內容不一致,那麼採用不同條款,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同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原則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也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並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更有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