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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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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處理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再次提出鑑定申請,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再次提出鑑定申請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