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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政審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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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政審情況説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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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説明:父親與他人“夏”創立了公司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rnrn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rn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rn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rn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rn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n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nrn  法律規定:rn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n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n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n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n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rn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rn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rn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r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rn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n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