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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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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構成要件
投毒罪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