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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誤工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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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誤工天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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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誤工費

  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喪失勞動能力到恢復勞動能力這一期間,因無法正常勞動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上述條款,第一,在校學生因在完成學業,其沒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學生更無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第三,學生不屬於勞動行業,沒有與學生相同或相近的行業存在。因此,在校學生即便有誤工時間的法醫鑑定結論,但也無法獲得誤工費的賠償。

  但如果受傷的在校學生為已成年的大學生,其有證據證實交通事故發生前其利用假期在外打工且有固定收入,但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繼續在假期打工的,則其假期期間可期待的打工收入,應作為誤工費計算賠償。再例如受傷在校成年大學生,在學習期間勤工儉學,從事家教等勞務獲得,則其可期待的勞務報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消極損失,也應作為誤工費計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