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違反治安管理減不予處罰

法律 閲讀(1.6W)
違反治安管理減不予處罰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人違反治安管理不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不滿14週歲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殘疾人(可以)、情節特別輕微的人等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