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鞋廠 借款 集資詐騙

法律 閲讀(1.05W)
鞋廠 借款 集資詐騙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借款行為是集資詐騙

1、判斷集資詐騙,就看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詐騙的方法。

因而,以下借款行為是集資詐騙: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凡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

2、此外,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一些借款人根本沒有還款的能力,也沒有還款的主觀意願,但是為了達到非法佔有集資款項的目的,虛構一些事實,以借貸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借入款項,然後將借入的款項非法轉移或者揮霍,這種行為就是集資詐騙罪。

3、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集資,有時候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時候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也沒有使用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而是到期後要還本付息,那麼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