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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過錯方財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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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過錯方財產怎麼判
婚姻中過錯方如何認定



    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並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