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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以後上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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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以後上班怎麼辦
要是是工傷以後上班工資降低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以後上班工資降低怎麼辦,如果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因工緻殘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依然存續,勞動者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此,工傷職工除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尚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藉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