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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屬於變相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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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屬於變相辭退
什麼情況屬於變相辭退
有以下情況的:
1、應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強行解除的;
2、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條件而解除勞動關係的;
3、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違法裁減人員的;
5、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的;
6、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在勞動合同需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