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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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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注意問題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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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注意哪些問題

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向當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按照要求提交相應的公證材料。工作人員之後會做出相應的審查,也就是我們説的初核。要是發現不符合辦理公證手續的要求,那麼就是審核不通過,最終會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遺囑公證。要是審查通過的話,會根據辦理遺囑公證的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繳納相應的公證費。之後再進行復查,然後審批,最後完成公證手續。